![]() |
张有为电商培训,没有一次是好评,都是很好!央视【东方名家】系列光碟《实战网络销售》张有为讲师,集8年的企业网站推广、网络营销策划和网络营销实战经验,先后为两万多家中小企业成功实施了网络营销培训。
|
---|
【奥鹏网商学苑】???
??????奥鹏网商学苑是由上海奥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网商张有为先生创立并亲自授课,为中小微企业与个人做网络营销的落地执行系统和网上操作实战技能培训,经过2~3天或1~3个月的实战 更详细
- 行业:网络营销/推广服务
- 地址:上海市南汇区沪南公路2729弄1125号
- 电话:021-51099317,18616850390,QQ群53150199
- 传真:021-51099317
- 联系人:张有为 先生
2011年在东方名家开讲《实战网络销售》并发行光碟。2013年在深圳、温州及上海通过网商总裁班,带领60个老板,保姆式传帮带一年,现招收老板学员中……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02号令)--东北汽车网
作者:shonly 发布于 2021-12-21 阅读( )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四节 抵押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总 则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正式文本以公安部令发布为准)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四章法律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目 录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三节 转移登记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02号令) |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